申请人魏**与被申请人杨**、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魏**申请请求:撤销新乡仲裁委(2021)新仲裁字第111号裁决书。事实及理由:1.魏**从未收到仲裁庭的开庭通知等应诉手续,从仲裁庭开始到仲裁裁决结束魏**根本就不知道,剥夺了其发表意见的机会,从而导致仲裁庭没有查明案件重要事实作出错误裁决;2.仲裁裁决所依据的编号为000**房屋买卖合同上“魏**”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该证据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杨**仲裁期间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即秦**、程丽芳与杨**签订的编号为0000339号“房屋买卖协议”。综上,魏**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四)、(五)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杨**辩称,仲裁庭审理案件程序合法,不存在证据伪造情形及杨**隐瞒证据情形,请求驳回魏**撤裁申请。
吕**辩称,认可魏**申请请求及理由。
本院查明:2021年12月14日,新乡仲裁委作出(2021)新仲裁字...(本文书还有1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