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某机*********(以下简称某机械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4)苏02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0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其进入某机械公司工作,因某机械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某机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5000元,2021年、2022年未休年假工资14000元,2022年11月、12月拖欠的工资1848元(610元+1238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机械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08年5月,朱**入职某机械公司,2011年4月起某机械公司为朱*...(本文书还有2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