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先**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卡牛*******(以下简称卡牛达公司)、原审被告重庆千富******(以下简称千富公司)、邹**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川019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卡牛达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卡牛达公司与先**建立合同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先**未与卡牛达公司就案涉货物运输达成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卢*系卡牛达公司员工及其与先**订立合同系履行职务行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一审法院以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德邦成都公司)出具的实际货损理赔记录、银行转账回单及情况说明认定先**应承担的赔偿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未通知德邦公司参与庭审查明货损事实,遗漏当事人,程序不当。4.一审关于货物损失计算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零六条、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卡牛达公司辩称,1.卡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货损系基于先**的过错行为所致。先**与卡牛达公司负责成都调度的员工卢*一直通过微信与先**接洽每一次货物运输,包括运输费用支付,先**挂靠千富公司进行运输,卡牛达公司与先**成立运输合同关系。2.卡牛达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案涉货物属于德邦成都公司交由卡牛达公司运...(本文书还有5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