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为与被告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23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491.36元(7天*355元/天)。因诉前引调无果,本院于2024年4月12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陈*珊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朱**辩称,我是给别人打工的,不要找我,要找我老板宋向峰,出事故之后就没有给宋开车了原告的车子不需要修这么长时间我也有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今天没有带过来我和宋向峰劳动合同没有签订过,我有班费130元一天给宋向峰的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7日19时16分许,朱**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在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稠州北路**号地...(本文书还有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