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本案审理结果需以另案审判为依据,裁定中止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徐*返还陈*草料销售款700000元;2.要求徐*给付陈*延迟支付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至上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2022年1月18日的利息为27762.19元);3.要求徐*返还陈*私自占有费用款145849元;4.要求徐*给付陈*上述款项利息,自2021年1月8日至上述款项全部给付之日止,以14584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到...(本文书还有2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