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后于2023年6月27日转为普通程*,适用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郑**立即偿还王**借款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赔偿王**资金占用损失;2.案件诉讼费用由郑**承担。事实和理由:郑**因需向王**借款7000元,并于2018年8月12日出具一份《借条》交王**收执。后郑**未能还款。
郑**未作答辩。
王**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未提出任何质证...(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