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5000元;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2年2月17日起计算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9日,利息约为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现金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2022年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付被告一万元。2022年9月,被告通过微信偿还原告借款5000...(本文书还有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