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中材*******(以下简称中材公司)与被告元*(天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公司)、李**、邓**、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中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京0108民初****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元*公司、李**、邓**、尹**名下价值25801501.21元的财产。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元*公司、李**、邓**、尹**之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元*公司立即支付中材公司货款本金25396021.6元,保险费用10955.24元,银行费用338524.37元(含银行押汇利息302373.51元及其他银行费用36150.86元),开证代理费56000元;2.判决元*公司赔偿中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5801501.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0年4月16日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3.判决元*公司支付中材公司实现债权聘请律师费用15万元、保全保险费25801.5元;4.判决李**对元*公司应付中材公司诉讼请求1、2、3项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5.判决中材公司对邓**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二区**号楼xxx的抵押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xxx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中材公司诉讼请求1、2、3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决尹**对元*公司应付中材公司诉讼请求1、2、3项的全部金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元*公司、李**、邓**、尹**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中材公司受元*公司委托代理其进口汽车整车,并以中材公司名义与元*公司指定的外商extrashunmei,in...(本文书还有7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