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张**、夏*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指派检察官林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潘**、郭*、被告人张**及其辩护人陆**、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根据被告人陈**、张**、夏*的供述笔录,证人周*、陈**、陈**、富**、张**、沈*、尤**、张*、朱**、金*的证言笔录,被害人印某某、周**、富**、姚**、姚*、张*丙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合同书,补充材料,银行付款回单,离职审批表,辞职报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契税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张*、张*、金*、陈**的银行账户明细资料,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鱼塘填土合作协议,承诺书,借条,案发及抓获经过,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本文书还有5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