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市华*********(以下简称华康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日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上诉人华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日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日立公司因涉案自动扶梯价值减损产生的损失1948300元为共益债务,或将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受理费由华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本案案由应为取回权纠纷。(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华康公司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即2018年1月12日),超过2个月未通知日立公司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涉案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三)华康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9月16日出具《共益债务审查结果通知》,告...(本文书还有4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