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谢**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住宿费及生活费38,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责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5日,被告谢**带领工人入住原告与其丈夫罗*军共同经营的波密县津茂宾馆,并请原告为被告及其带领的工人做饭,双方约定伙食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2020年1月17日被告及其工人离店,共计产生住宿费及生活费37,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今有谢**欠杨**住宿费、生活费37,000元。2021年,被告带着一名工人在原告处住宿10天共产生住宿费1200元,被告离店时亦未向...(本文书还有8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