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曾**因与被上诉人周*及一审第三人曾**、孙*县农***********(以下简称农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孙*县人民法院(2022)黑1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周**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询问。一审第三人曾**、农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得执行位于农某公司院内的粮仓和仓库,确认曾**对粮仓和仓库享有足已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涉粮仓和仓库归曾**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曾**提交的《黑龙江省村镇建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黑龙江省村镇建设工程建设许可证》是真实的。一审中证人出...(本文书还有27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