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刘*诉被告(反诉原告)铜川惠民***********(以下简称惠民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较为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恢复安置给原告(反诉被告)位于铜川市印台区**楼**楼**房的用电;2.赔偿停电期间的损失36000元(1500元×24个月);3.诉讼费由被告(反诉原告)惠民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06年2月被告(反诉原告)惠民公司将原告(反诉被告)刘*新盖的**层小楼强行拆迁,直到2011年给原告(反诉被告)安置了案涉营业房40多平方米,可在2019年11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惠民公司来人要收回此房,说该房是让原告(反诉被告)刘*临时使用,随后将房子停电直到现在,原告(反诉被告)刘*多次寻求解决未果,现诉至法院,请予公正判决。
被告(反诉原告)惠民公司辩称,不同意本诉原告的诉求。理由为:1.根据拆迁补偿协议,惠民公司已经对本诉原告刘*全部进行了安置;2.该房屋惠民公司要求本诉原告腾退之后**房屋一直空置;3.本诉原告要求惠民公司安置40平方米门面房没有事实根据,原拆迁协议第七条未尽事宜...(本文书还有51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