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中卫************诉被告林**、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梁**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梁**、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3964.39元,共计本息33964.39元(利息计算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3年7月29日,2023年7月29日之后利息要求利随本清);2.请求贵院裁定准予对被告梁**、林**所有位于中卫市××区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卫字第xx**)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请求诉讼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梁**、林**2021年4月20日以归还合同号为101...(本文书还有2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