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及吴*祺、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下同)25万元订金用于采购红外线测温仪,被告于2020年2月22日、23日分两次通过微信转账退回原告5万元订金,实收订金20万元。由于合同没有签订成功,原告要求被告退回订金,但被告拒不履行退还订金承诺。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订金20万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过合同,也没有合同合意,被告只是帮原告的忙。案外人董某就本案系争款项已经给原告出具欠条,如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也应是原...(本文书还有7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