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原告韩**与被告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原告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姜**、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10000元,及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利息1925元(10000元×15.4%÷12月×15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在北泉镇石河子久立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滴灌带回收机的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六台滴灌带回收机给被告租用,期限从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0月31日,租金共计20000元,租赁期间机子的修理费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租赁费,剩余的租赁费约定是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然至今被告也未支付剩余租赁费10000元及机子的修理费,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推脱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豆...(本文书还有14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