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元及利息6900元(自2004年8月13日至起诉之日,以10000元为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3.被告承担本案保全费、原告维权产生的费用等。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04年8月3日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现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04年8月13日向原告还款,但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被告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本文书还有1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