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苑**与被告宁城县某******(以下简称卫生院)、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夏**、被告卫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冯**、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31475元、丧葬费5190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333377元,鉴定费15000元,合计348377元,原告主张308518元由二被告承担(数额是不包含鉴定费按照92.50%主张)。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苑**,苑**,苑**,苑**,苑**,苑**,袁*系苑某某、迟某某夫妇的七名子女。苑某某于1995年去世。迟某某于20...(本文书还有35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