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通*********(以下简称通鼎公司)与被告石**、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石**、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第一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二次开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通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79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13日6时10分许,被告石**驾驶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宁城县路段超高运载货物将原告架设的线缆刮坏。事故经宁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石**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石**驾驶蒙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城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被告石**驾车将原告的线缆刮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予以赔偿,故...(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