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余姚市公*******(以下简称余姚公交公司)、被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8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余姚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人保余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4492.52元、护理费10312元、残疾赔偿金801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误工费1500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6月9日下午,原告乘坐被告余姚公交公司所有并运营的xxx号公交车。当日14时...(本文书还有42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