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芜湖某某**与被告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芜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77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31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暂从2022年1月17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款清止),合计人民币440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由芜湖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坐落在芜湖***小区的15#**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为124.8平方米。根据《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章约定,物业服务费:高层带电梯0.65元/平方米/月计收;商铺1.0元/平方米/月计收。公共能耗费:**楼0.1元...(本文书还有11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