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下称舒城县法院)于2024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刘**向法院起诉称,2023年8月1日,原告给被告提供建筑材料,产生材料费为9556元,人工安装费为8080元,合计欠款17636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76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舒城县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系滁州市南谯区营房部队公厕改造项目,工程所在地、行为发生地、合同履行地均在滁州市南谯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由合同履行地法...(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