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黄**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575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资金周*需要,黄**多次向黄**借款,2017年4月6日双方结算,黄**计向黄**借款人民币57500元,黄**当场出具《借条》一份交由黄**收执。现经黄**多次催讨,黄**一直拖而未付。
黄**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黄**陆续向黄**借款。2017年4月6日,双方进行结算,黄**向黄**借款计人民币57500元,有黄**签名确认的借条为据。后经催讨,黄**未能偿还。
上述事实,有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借条等及黄**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与黄*...(本文书还有13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