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某有***(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某公司诉请:1.被告郭*立即删除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并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眼镜;2.判令被告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某公司撤回了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5年1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对以下事项作了审查:
一、涉案商标注册号:第318xxxx号“”、第1068xxxx号“”。
二、商标核定使用...(本文书还有15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