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琮元********与被告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施**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以公告方式向施**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23年6月27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琮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琮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486.40元;2、判令被告支付滞纳金745.9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4年9月起,依据与上海市松江区新凯家园(二期)业主大会签署的《新凯家园**期物业服务合同》及上海市松江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对松江区新凯家园**期进行物业管理,已经全面履行对该...(本文书还有1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