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墙**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材料款209800元及利息54793.7元(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共计264593.7元;2.起诉后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照lpr(3.45%)计算至付清时止;3.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9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石子、石*,被告支付部分,尚*原告材料款209800元。被告在2021年7月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我于2021年2月9日给墙**出具欠条欠到材料款人民币贰拾万零玖仟伍佰...(本文书还有1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