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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1)皖15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1-09
  •  
  • 【案例概要】

    被告安盛天平六安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

    对证据一、二、三、四、五无异议,说明:1、刘**、彭**未提供无收入证明及丧失劳动力能力证明,我方保留向法院核实的权利,2、事故认定书未对陈*的电动车做属性鉴定,仅描述为电动自行车,交管也未对其属性进行鉴定,认为其属于非机动车无依据。

    对证据六发票三性均有异议,发票不能证明其车辆维修的相关损失,与交通事故的损失有关联性。

    被告安盛天平六安中心支公司、张**、符**为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性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系被告符**所有,该车在安盛天平六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21年7月3日22时25分,被告张**驾驶皖n×××××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六安市佛子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行横道时,与沿人行横道由南向北行驶陈*...(本文书还有11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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