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洪**、宜xxx******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2)赣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双方当事人庭询后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罗**、洪**、宜xxx******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2023)赣102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所谓查明的事实充满了主观臆断,案件最核心的利息问题,全靠推理,已签订的合同犹如废纸。
1、一审判决无视案涉两份合同,径直将案涉借款的利息从月息千分之三,调整为月息百分之三。2014年2月7日、2014年9月30日,因上诉人的借款需要,被上诉人的丈夫邓**草拟好借款合同,并由上诉人签字(盖*)达成借款,该两份合同均约定“利息:月利*3‰”,该约定属于...(本文书还有3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