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州某某******与被告胡*、邓**典当纠纷一案,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平塘县法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14日,平塘县法院作出(2023)黔2727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明区法院)。南明区法院认为平塘县法院移送不当**层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指定管辖,后两地人民法院因管辖权产生争议,协商未果。2023年3月28日,贵阳中院向本院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本文书还有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