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与被告石*、海原县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被告石*申请追加海原县盐********为被告。原告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海原县盐********的法定代表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魏*与被告石*签订的《股东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石*退还原告股权转让款40万元,支付原告经济损失52334元,合计452334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石*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石*签订了一份《股东协议》,协议约定:被告石*在海原县盐********有50%的股份,即在该石料厂占有五个股份,(共计十个股份)每股为人民币40万元,被告石*将其自有的一股转让给原告。如遇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被告将股款退回原告,被告石**原告的股金及分红负责,算账及分红以条据或银行流水为凭。合同签订后,7月16日原告转账支付被告石*股权转让金40万元,被告石*出具了书面收条一张。被告石*经营海原县盐********仅两个多月就停止经营,原因是没有资源而无法经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石*退还转让款,被告石*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原告报警后才知道,海原县盐********不认可原告受让的股权。原告认为,原、被告签订《股东协议》后,被告石*根本没有将股权转让事宜征得占有公司50%...(本文书还有5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