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芦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500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张**诉称,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间,被告刘**以办事为由,先后三次从原告处拿走33500元整。被告从原告处拿走钱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后,被告陆**原告偿还了8500元,剩余250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推诿,拒绝向原告返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未到庭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举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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