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夏某建***与被告宁夏某有***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某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宁夏某有***的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夏某建***向本院提出变更后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宁夏某有***向原告支付石料货款118850.95元,并自2023年7月28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2.依法判令由被告李**对上述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向原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3月到6月期间,原告向被告宁夏某有***供应石粉、水泥、银沙及粉煤灰等材料...(本文书还有16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