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杨**诉被告上海申通********(以下简称“申通公司”)、被告上海市徐*******(以下简称“徐汇市政所”)、被告上海中誉********(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分别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2023年4月12日,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褚**,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申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乐**,被告徐汇市政所、被告中誉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褚**、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两原告与原上海地铁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沪存车场(2003)拆协字第****号《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被诉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上海市长春村褚家湾19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者为褚**。2003年涉案房屋被拆迁,褚**于当年4月29日签订被诉补偿安置协议及几份补充协议,但近日才得知该...(本文书还有44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