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东某*********(以下简称东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东***********(以下简称东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3)鲁05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减少工程款项;3.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东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证据和事实不清,有失公允。一、2022年4月18日,东某甲公司与东某乙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工程项目为净化车间装修工程。该合同为东某乙公司提供,东某甲公司因刚开始生产经营,对公司经营管理经验较少,且法律意识薄弱,未仔细审查合同,该合同很多细则未明确,比如项目工程设计要求、质量要求、工程延期的具体违约责任措施等均未明确,导致项目工程交付后无法达到东某甲公司使用的要求标准,且东某乙公司...(本文书还有3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