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上世纪90年代工作中相识恋爱,1999年11月登记结婚。2012年8月收养一女名史嘉颖。原、被告近6、7年来因被告性格原因导致沟通日渐减少,且双方无夫妻生活。被告在4年前提出婚姻。原告在北京工作已逾4年,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原告认为,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本文书还有5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