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鼎泰公司辩称,该笔贷款当时是借的新贷还的旧贷,其中1400万元用于偿还呼伦贝尔市根河森粮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的贷款,600万元打给了普惠金融用于偿还扎兰屯市誉佳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的贷款,上述贷款并非鼎泰公司自己使用。
被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借款事实存在,担保事实也存在,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因企业经营困难,受三年疫情影响,偿还出现异常,希望原告能将罚息、复利予以减免。
被告孙**、李**、金**、李**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16日,原告与被告鼎泰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鼎泰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6月17日至2025年6月16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奶牛;还款方式为按合同第八条第2款第2项还款计划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以实际提款日为起算日,每12个月为一个浮动周*,重新定价一次;重新定价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最近一次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20基点;首期浮动年化利率为4.9%...(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