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瑚**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42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3年5月10日的利息42783.93元;2023年5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关系较好,被告以生意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2020年1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瑚**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肆佰贰拾元整(149420元)。张**,2020年...(本文书还有16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