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陈*、张**、陈**与被告海南省人***(以下简称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陈**、陈*、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198772.72元(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18555.22元;2.死亡赔偿金:40118乘以20年=802360;3.被扶养人生活费:(1)女儿:26418乘以4÷2=52836元,(2)儿子:26418乘以7÷2=92463元,(3)父亲:26418乘以8÷4=52836元,(4)母亲:26418乘以14÷4=92463元;4.丧葬费:65519÷12乘以6=32759.5元;5.办理丧葬之处的合理费用(交通、住宿、伙食等),不超过三个人,不超过五天,暂定300乘以3乘以5=45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上述共计1198772.72元。);二、本案鉴定费(1297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2月14日,张**(死者)因病就医并入住海南省人***(以下简称“省医”)进行治疗。2023年2月21日21时,省医对张**行“tips”术,2月22日凌晨0时30分和早晨8时均出现右颈部血肿扩大并予以重新包扎,早晨10点40分,家属经询问医生后,家属为张**喂食,喂食后张**出现呛咳,吞咽困难,呼吸急促等情形并出现休克状态,后医生对张**进行抢救并转icu抢救治疗。因省医多次下达病危通知,2月25日,出于对当地风俗的考虑,家属决定让张**出院,让其在家去世并办理丧葬事宜,出院后在回家途中,张**死亡。2023年3月23日,张**家属与省医共同委托海南海岛恒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省医对张**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确认省医在对张**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张**术后出血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系主要作用,原因力大小为...(本文书还有82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