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59年10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诉讼中,于2021年9月28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上诉人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被上诉人李**到庭接受了调查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上诉请求:一、撤销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李**的一审诉讼请求;三、判令由李**承担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孙**与孙*华系作父女关系,共同居住在酉阳县香山丽景**栋x-4商品房。李**与孙*华曾系情侣关系,二人同居期间与孙**一起生活,直至2020年6月才搬离。在二人同居期间同吃同住,李**的生活费用一直由孙**父女负担,李**于2018年4月11日向孙**...(本文书还有3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