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飞虎雄鹰(北京)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虎雄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飞虎雄鹰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管辖必须作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以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具体到本案,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原告刘**被告飞虎雄鹰公司所在地法院,首选地并非唯一确定的起诉地。因此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应视为不明确,约定管辖的协议无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北京市延庆区,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
刘*对于飞虎...(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