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厦门市某****(以下简称某某美容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某美容店退还40298元;2.判令某某美容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2日陈**在某某美容店工作人员劝导和误导下办理了祛斑、纹眉、纹唇、保养等项目,一共支付40298元。陈**一次都没有享受该店庭的任何服务,要求退还全部消费金额。...(本文书还有43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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