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起,被告人钱*意图通过破坏他人财物、放火的方式,实现进入监狱服刑体验生活的目的。2024年3月5日,被告人钱*来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德港万达商场内,用携带的钳子划坏商场凳子,后因其父亲赔偿1,500元损失,未被追究责任。2024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钱*来到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五一商场,用携带的打火机将**楼闲置商铺内的杂物引燃,后该商场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2024年3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钱*携带打火机、起子、钳子、扳手等工具,来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亚南路亚馨酒店**楼,进入未上锁的513号房间,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酒店的床铺引燃。酒店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钱*带至安全地点,随后赶到的消防人员将房间内火势扑灭。
另查明,经鉴定,被...(本文书还有11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