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罗*******诉被告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罗*******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本案先行调解。因调解不成,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波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波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叉车电瓶回收款11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原告曾*被告购买了叉车电瓶一组,2023年5月18日,被告以免费保养电瓶为由,将相应的叉车电瓶从原告公司拉走,迟迟未能归还。后经双方协商...(本文书还有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