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姚市广***********与被告宁波斯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进行先行调解。后因调解不成,本院于2024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洪*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后因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舒琦毅独任审理,并于202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姚市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斯柯********、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姚市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宁波斯柯*******...(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