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杨**、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杨**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承德市高新区房屋归原告所有;2.解除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承德高新区***小区二期a-05地块**楼**室的查封;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080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承德市高新区房屋,因该房屋已于2019年出卖给原告,因此原告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原告于2019年5月6日与被告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陈**所有的承德市高新区房屋,按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其中200000.00元系用原告对陈**的债权抵顶,余款于2020年4月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接收...(本文书还有2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