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南安********(以下简称恒利纸品公司)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恒利纸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到庭参加诉讼,周**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期满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恒利纸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立即向恒利纸品公司支付货款25038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周**承担。事实与理由:周**因经营需要向恒利纸品公司购买纸品,于2007年12月31日结欠恒利纸品公司货款25038元,有周**出具给恒利纸品公司收执的1份《欠条》为证。至今,周**未支付结欠货款。为此,特具状起诉。
周**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1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