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莫**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4)皖01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莫**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李**的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莫**与李**相识,后经李**要求,莫**将其介绍给抓地平的老板从事劳务,李**大概干了20天左右完工结束。期间,莫**多次提醒李**工程结束后,需与施工员或代班人员丈量平方并确认签字方可有效。李**向莫**索要款项时,莫**以为李**已经完成签字确认,故莫**答应李**“如老板不给,我会给的”。但莫**只是给李**介绍劳务,并未获取报酬,李**应携带签字的完工单向相关公司、项目部或地平老板主张款项。莫**2023年向李**支付的200...(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