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北京市昌**********(以下简称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1985年1月至1986年2月的工资共计60208元。事实和理由:韩**于1979年8月26日以协议工身份入职昌平县高崖口中学,先后从事厨工、维修工、代课教师(1981年至1983年)、食堂管理员工作,工作到1986年6月。近期,韩**在办理领取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手续时,发现昌平县高崖口中学补发韩**的1985年1月至1986年2月的工资共计322元,本人未领取,被他人冒领。经查,昌平县高崖口中学由昌平特殊儿童教育学校接...(本文书还有10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