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未到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18,200元;2.由被告王**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和2015年期间,原告为被告承担的塑窗工程进行安装劳务,从事安装劳务地点为富裕县铁西廉政房及富裕县乡镇。
奶站的塑窗安装,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18,200元,并为原告出具两张书面欠条,欠款原告经过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能给付,现被告已经下落不明,诉至法院。
被告王*...(本文书还有6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