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汤*因与被上诉人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7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汤*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涂**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定占有使用费的收取主体有误。佛山市三水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某经济社)已于2021年8月30日向案涉土地第一手承租方韦某发送《清退通知书》,并明确于2021年8月30日单方行使解除权。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韦某并未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可见某经济社与韦某的土地租赁合同已事实解除,涂**作为转租方的出租权已不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在某经济社未要求涂**支付占有使用费的前提下,涂**无权依据转租合同向汤*追讨占有使用费。有权收取占有使用费的是某经济社,而非涂**...(本文书还有4007字未显示)